保监会对《关于修改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4月24日,为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保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对以下四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1. 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中规定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相关材料需要公证的要求;
  2. 取消《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中规定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相关材料需要公证以及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相关材料需要公证的要求;
  3. 删除《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出具保险公司发行私募次级债法律意见书的条款。相应的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并删除与法律意见书有关的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以及
  4. 取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中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中文译本需要公证的要求。

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1日。

CIRC's Call For Comments On Draft Changes To Four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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