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纠纷案件中,通常涉及违约损害赔偿请求,一般包括因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和期待利益损失(间接损失),本文旨在讨论有关间接损失请求的审判思路。

【主张间接损失的前提】

1.合同效力状态对间接损失主张的影响

据合同效力状态的不同情形,对间接损失主张将产生如下影响:

按《九民纪要》第32、35条的精神,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超过合同履行利益。

我们分别选取合同无效、基于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等状态下,对间接损失赔偿请求的审判结果,以说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

i.合同无效,不支持间接损失

江苏一建与呼和浩特牧王、内蒙古创世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311号

【案情】

本案中,由于原、被告订立的施工合同早于中标通知书日期,施工合同无效。由于可得利益损失成立的前提条件为合同有效成立,故不支持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

【评析】

按《九民纪要》精神,本案合同虽无效,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参照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理应包含可得利益。故本案结果值得商榷。

ii.因合同当事人过错导致合同无效,过错方赔偿间接损失

绵阳维通与绵阳海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422号

【案情】

维通公司因海峰公司的过错而丧失履约可能获得的利益。但维通公司主张的损失为在合同有效前提下的期待利益,不能直接作为本案合同无效损失的认定标准。

【评析】

维通公司已另案就合同项下直接损失取得支持。故本案中维通公司获赔损失,虽法院明确否认其性质为可得利益损失,但结果实为赔偿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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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

1 按【九民纪要】第32条的精神,合同不成立可能发生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参照适用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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