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房地产企业融资监管趋严呈愈演愈烈之势。银保监会于2019年5月17日发布《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3号文,简称"23号文"),严格管控房地产融资行为,从前端拿地到后端居民购房融资均予以规范。23号文要求:(1)商业银行不能:表内外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土地出让金融资;未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违规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挪用于购房;并购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等贷款管理不审慎,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开发。(2)信托不能:向"四证"不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资质不达标、资本金未足额到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提供融资;或通过股权投资+股东借款、股权投资+债权认购劣后、应收账款、特定资产收益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融资;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缴交土地出让价款提供融资,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2019年7月10日,银保监会约谈了部分近期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速过快、增量过大的信托公司,要求:(1)信托公司增强大局意识,严格落实"房住不炒"的总要求,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现行房地产信托监管要求;(2)提高风险管控水平,确保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与自身资本实力、资产管理水平、风险防控能力相匹配;(3)要求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合规建设,确保房地产信托业务稳健发展;(4)要求控制业务增速,将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量和增速控制在合理水平;(5)要求提升受托管理能力,积极优化房地产信托服务方式,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专业化、特色化金融服务。

2019年7月12日,国家发改委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提出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只能用于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

2019年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中央明确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

可以预见的是,在当前国内融资、海外发债收紧的情况下,赴境外上市进行股权融资将可能会成为房地产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选择。理论与实践并行,笔者借助本专题同步将目前与房地产有关的主要规定予以了系统的梳理,同时,笔者将近两年房地产企业境外上市的案例予以了整理,就常见的问题予以了小结,以期抛转引玉,更好的服务客户,共同探讨学习。本系列文章目前暂为四篇,前两篇为法律法规篇,后两篇为实践案例篇,本文为第二篇。

本篇文章的主要内容包括:持续发展及土地供应、房地产土地开发、建设工程、房地产交易(二级市场)、房地产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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